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制度
1.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,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、保管、使用等行为,保证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和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4号)等相关规定,并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2.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(第445号)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,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,见本办法附表一列示。
3.遵循“谁主管,谁负责;谁使用,谁负责”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,实验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务必树立“安全第一,人人有责”的意识;相关实验人员须抓好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工作,加强安全教育,督促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,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。
4.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及人员要依照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和本办法,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,真正做到责任到人,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。
5.第二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申报、购买,使用实验室应根据各实验室的用量每学期前集中申报一次。
6. 各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,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。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,须经保卫处、科技处、国资处产和实验管理科同意,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。
7.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,防盗措施务必到位。实验中心要配备专用存放柜,做到定位存放,零整分开,存放有序;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,帐物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,并定期进行查对。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分别存放于不同的区域。
8. 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,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。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,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,建立账册并填写“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”,一式两份,一份交国资处,一份自留备查,接受学校及公安部门的检查。
9.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“双人保管、双人收发、双人领料、双本账目、双锁锁门”,建立使用台账,并保存2年备查。
10.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,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,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。
11. 各实验室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残液残渣、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、乱放、随意抛弃,变质料、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,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,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(含空容器)的容器上贴上标签,标明品名、残余量及危险性,并填写“化工实验中心化学废弃物登记表”,本表一式三份,一份粘贴在包装箱上,一份交实验管理科,一份使用单位留存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残留物、容器等使用单位必须做到无公害处理。
12.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中心各实验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、使用、转让、易制毒化学品。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。触犯刑律的,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13.实验中心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药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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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类 |
第二类 |
第三类 |
1 |
1-苯基-2-丙酮 |
苯乙酸 |
甲苯 |
2 |
3,4-亚甲基二氧苯基-2-丙酮 |
醋酸酐 |
丙酮 |
3 |
胡椒醛 |
三氯甲烷 |
甲基乙基酮 |
4 |
黄樟素 |
乙醚 |
高锰酸钾 |
5 |
黄樟油 |
哌啶 |
硫酸 |
6 |
异黄樟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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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酸 |
7 |
N-乙酰邻氨基苯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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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邻氨基苯甲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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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麦角酸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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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麦角胺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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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麦角新碱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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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麻黄素、伪麻黄素、消旋麻黄素、去甲麻黄素、甲基麻黄素、麻黄浸膏、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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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. 第一类、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,也纳入管制。
2. 带有*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,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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