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
1.管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,工作作风严谨,工作态度踏实,言语之手,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。
2.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账册,包括急帐、明细账,领用审批单,领用记录册。
3.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,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,注明“危险”字样。
4.任何领用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者,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,并办理登记领用。
5.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、防潮、防腐蚀、防暴晒等各项工作,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。
6.管理人员做好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室的防盗、防火工作,做到存放室内净化、美化,同时按照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、防火设施,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,保证安全,消除隐患。
7.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存放室。
8.管理人员具备保密意识,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的名称、数量、性能告知其他人。
9.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存放室20m内不得持有明火、吸烟,不得在存放室50m范围内进行电焊、电割等带有明火花、带电作业。
10.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,需要报废,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主管部门审核、查验、确认可以报废时,由主管领导签字,做好账册登录,方可报废。
11.对因报告不慎,管理不当,造成易燃易爆、剧毒物品、化学药品丢失、损坏,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、保卫处报告,不得延误时机。
12.对因工作不慎,管理不当,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,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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