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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
2016/10/21 8:42:17      点击:

一、 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,实验室的安全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。凡进入实验室工作、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。 

二、 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、易燃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,必须有专用库房存放,专人(二人)妥善保管;领用手续严格,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。

三、  实验室使用过的有毒、有害废液及其他污物,不能乱倒,均倒入废液桶中统一处理。

四、  实验室的剧毒、易爆、放射性等物资及贵重物资、器材、大精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,定点定位地存放和使用,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好使用记录。

五、  做好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。各实验室必须按区域、实验用房分别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。实验室应组织本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、消防设施的检查;严禁违章搭电与超载用电。

六、  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,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;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、设施;实验时要服从指导,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,不得擅离职守。

七、 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室的设备和水、电、气供应管道及附属设施,做到分工负责,责任到人,管理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、水、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,确认安全无误,方可离室。

八、  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,不准私配和转借,人员调出必须交回,工作交替要有完善的交接手续。

九、  对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、被盗、污染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、精密贵重、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要保护好现场,并立即向所在学院、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。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。对隐瞒不报、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,严肃处理。

十、  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,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、整改。若发生安全事故,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;对造成安全事故者,应根据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。